为什么回购注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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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进行回购注销,而不是直接减少注册资本? 主要原因是公司法的要求,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19条规定“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发放新的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第20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文件的齐全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对有关登记事项的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工商局对于公司的注册资金的变更是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和时限要求的,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减少注册的资本金数额。但是通过回购的方式注销已经发行的股票,则是由上市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表)和董事会向证券交易场所提出注销股票的申请,经交易所确认后予以注销,是一种合法的注销方式。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回购? 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持有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回购方式处置: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避免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 (三)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 也就是说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回购操作。但具备以上三种情形时,未必都会导致上市公司必须进行回购处置。例如,当上市公司因收购导致的单方减资而使注册资本减少时,因属于正常的资金循环,不必立即进行回购处理,只要在后续经营中保持足够的盈利,使每股收益稳步提高,即可逐步消除单方减资的影响;又比如,对于由于重大资产置换等原因造成的一过性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异常的情况,如果在今后的会计期间得以纠正,也可以不在短期内采用回购方式进行处理。因此出现上述情形的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进行回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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