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应收转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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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与应收账款是不同的概念,这里应收款是税务上的概念,而应收账款是企业会计中的概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对“应收款”是这样定义的: “应收款”是指会计核算确认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回的款项。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中对“应收账款”是这样定义的: 本准则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企业经营活动相关款项的累计金额。 从税务和会计两个角度来理解应收款和应收账款的关系,可归结如下: 对于收取资金但尚未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款项,如定金、预付款等在税法上作为“应收款”看待;而对于已经会计确认为收入的款项,即使尚未收到现金,在税法上也作为“应收账款”看待。

从税务层面而言企业发生了主营业务收入,就该确认对应的“收付实现额”,而不能以是否收到了钱作为是否征税的必要条件。 而按照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营业收入不仅包括收到的现金,也包括收取的具有货币形式的非现金资产(比如保证金)以及没有收取现金但已计入销售收入账簿的收入。 但税法上的“收付实现额”,不是指企业会计上的“收付实现额”,而是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属于当期的各种收入之和,因此不存在上述情况1和情况2的区别。 也就是说: 在税法上对于已确认收入但未收到款项的情况,一律视为发生在当期,需要缴纳税款;而在会计上对此类收入则需等待收到款项时再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这样的情况:企业本年发生了主营业务收入(有发货单等有依据证明本年已发货且已确定销售价格),但本年未确认收入也未缴纳税款,而将这部分业务做成营业外收入下明年再缴税的情况。

以上就是关于应收款和应收账款问题的具体分析,相信你看后一定会恍然大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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