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多了贷款?

嵇瑜霖嵇瑜霖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近日,北京青年报记者接到多位读者反映,称自己的贷款莫名被人办理了担保,不仅损失了利息,还存在风险。而办理这些贷款的这个人,当事人既没见过,也没签过字,更没有办理过贷款。这是怎么回事呢?

30岁白领杨乐(化名)告诉北青报记者,今年1月12日,他去朝阳法院拿一份文件,发现对面坐着的竟是自己邻居住了多年的邻居王刚。“我们俩是小学同学,我平时管他叫大哥。我进法院大厅时,他在外面喊我名字,但我看他不像是认识我的人。等看完文件,我们一起出门时,他才拿出工作证,表明身份。我说,你不是和我一个小区的吗?他说,是啊,离得这么近都没认出来。”“我好奇,就问他来干什么,他说来起诉我,在朝阳法院有一个租赁柜台营业的案子,让我承担连带责任。我当时就懵了,我根本不认识他,压根儿就不认识这个名字,更不认识他租赁的柜台。”

2008年,王刚在北京注册了公司,但一直没开展业务,2010年为了信用卡还款,王刚四处找人借钱,正好附近有个房产中介,王刚与中介商定,由他付首付并在该中介租房,租赁合同办理完,该中介向王刚放款25万元。但王刚当时拿不出25万元,遂请该中介的老板高某帮忙,高某同意帮王刚借贷款25万元,并约定月息3%,由王刚从该中介每月租1万元的中介费中,逐月还款。但贷款下来后,王刚仍未还款。2011年4月初,经与被告人王刚及担保人谭某协商,赵某、唐某、黄某等人担保,王刚以名义购买一套90平米的回迁房,房屋总价19.2万元,每月等额还款10371元。2011年5月4日,黄某通过转账给王刚11.5万元(其中1万元为手续费),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后王刚仍未按期还款。

2012年8月,王刚与赵某又签订一份证明,载明自2012年8月开始,王刚每月向赵某还款1500元,半年内还清剩余贷款。但王刚仍未还款。期间,赵某等曾多次找到王刚,要求其还款,王刚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后竟不知去向。一直到今年1月12日,杨乐才被法院通知应诉,要求他承担担保责任。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王刚的行为已涉嫌诈骗,北平市人民检察院已于日前对此案提起公诉。就此,北京联合大学法学院教师、律师莫洪泉表示,从程序上看,王刚是在没有获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伪造其名笔签的买卖合同和公证书,还将该笔债务转嫁给了杨乐,杨乐对此并不知情,也没有承诺或主动成为保证人,所以杨乐是无辜的,王刚的行为至少属于“隐瞒真相”的合同欺诈,应属民事责任范畴。但考虑到王刚有诈骗的故意,且就现有情况来看,王刚不仅使杨乐背负了损失利息的不利后果,还可能使负有追偿责任的保证人承受经济损失以及承担不可预见的其他风险,给杨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所以,在认定罪名上,王刚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莫洪泉提醒,民众在购房、买车或其他民事活动涉及到金钱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要求贷款方提供详细材料,到相关机构认真核实。如果发现存在异常,别考虑什么面子或人情,立即报警或向相关服务机构反映。如果贷款是担保或者其他形式,在签订合同时也应该仔细阅读,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