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购如何合理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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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购,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的,双方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资产原计税成本的结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的,收购企业取得的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因此,资产收购交易中,如果被收购企业有亏损可以法定结转弥补的,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就应慎重再考虑。比如:某股份制企业,2003年至2013年因资金紧张每年支付巨额财务费用,形成历年亏损3000万元尚未弥补,该企业现在想重组,若采用的是资产收购方式且被收购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资产收购当年即2014年可以弥补的亏损额仅有330万元,其余2670万元永远不能再弥补,将形成永久性碧水。

所以,针对一个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被收购企业,建议优先考虑股权收购。确需采用资产收购,又存在上述不能足额弥补亏损,形成永久性碧水问题的,可以在该被收购企业资产收购前出资新设一家子公司(居民企业,下同),将能产生应纳税所得额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注入新出资的子公司,然后再实施被收购企业资产收购交易,以使被收购企业形成“壳”公司,达到被收购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低,且新出资的具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子公司不需要进行转让,而达到最大限度地保留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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