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影响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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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资产的影响,要按照民法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就是说,以弥补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要根据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和侵害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同等对待的原则进行确定。比如说,张三开了一家公司叫好好公司,有人假冒好好公司的名义从事非法经营,经营中出现了亏损,这种亏损就可能波及好好公司的财政,给好好公司造成实际的损失。又比如,甲厂生产“蓝天”牌电冰箱,该厂又拥有“蓝天”文字商标和“蓝天”图形商标。乙商店未经甲厂授权,在其销售的另一厂家生产的电冰箱上贴上甲厂的“蓝天”文字商标予以出售。假定乙商店的这种行为未造成“蓝天”牌的声誉损失,也未使甲厂用户的减少,但却使甲厂销售量减少,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那么,“蓝天”文字商标权所有人甲厂可以要求该商店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禁止滥用民事权利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是其意志自由的体现,但是绝对的意志自由是不存在的,任何人的自由都是受限制的,都应当以尊重他人的意志、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实际上,现实生活中不尊重他人意志、侵犯他人权利的事时有发生。比如,王某和李某是夫妻,李某在他们居住的住宅旁开了一家小商店,商店的柜台上有许多商品,其中有个不大的玩具熊猫。有一次,王某看见有人到李某的商店买商品,但没有付钱就拿走商品。王某看在眼里,记在心上,怕商店的经营受到损失,于是就利用晚上别人睡觉的时间将商店柜台上的商品一一记下来,而且在商品上标明单价。后来,就以此为根据向李某提出索要商店的商品款,李某开始不给,王某就吵吵闹闹。李某只好将王某记的商品款给了王某。实际上,王某在晚上的时候记的商品及单价完全是自己的猜测,甚至还将没有摆在柜台上的玩具熊猫也算上,在王某的行为严重地影响了李某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李某向法院提出了诉讼。经过法院审理,王某的行为被确认为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王某这样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保护正常的民事主体间的权利秩序,新《民法通则》在修改时,增加了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对于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权利行使的目的是正当合法。行使权利,必须具有合法的目的。比如,张三和李四是邻居,张三到外地工作,将房子托李四看着,后来,张三没有再回家,李四认为张三的房子不能闲着,于是在没有通知张三的情况下,将房子租给了别人居住。李四应当可以知道张三随时都可能回来要求使用该房屋,房屋出租对于张三是不合适的,这时李四应当尊重张三的意思,通知张三,让张三作主。李四擅自将张三的房屋出租,其目的不当,就是一种滥用权利的行为。又比如,王某住在三楼,楼下是一家工厂的厂房,工厂开工后,每天机器轰鸣,夜以继日,王某因为休息不好,经常发火,后来到厂里提出,机器声音影响了自己的休息,要求厂里停产,否则就不让厂里开工。王某居住是自己权利的行使,但以此要挟工厂停产则是一种不正当的目的。实践中,一些人以举报他人有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为名,向他人索要财物,只要其提出索要财物的目的不正当,同样构成权利的滥用。

权利行使的手段是正当合法的。行使权利,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手段,或者不违反法律的手段、方式,以法律禁止的手段或者方式行使权利是不允许的。比如,前面的例子中说的王某以工厂开工影响为自己休息为由,提出不给钱厂就不让开工。虽然王某有居住自己房子的合法权利,但以此为要挟,逼迫厂里停工则是一种不合法的手段,是权利的滥用。又比如,张三和李四发生了民事纠纷,张三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将对方打伤,张三本可以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却采用殴打他人的手段,同样是一种滥用权利的行为。实践中,人们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以暴力、胁迫、损害公序良俗等手段和方式来行使权利的,都是非法的。

不能超过权利行使的正当界限。比如,上文说的李某在商店摆放的商品完全在自己的权利控制之下,可以使用这些商品,但是其受到侵害的时候,自己采取措施应当是适当的,只能记下什么时间什么人没有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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