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原因未收回的资产?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的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关闭、失踪等原因造成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其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我行损失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不能补
偿我行损失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4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应收款项坏账损失情况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清查出的在境外经营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的所得不得弥补境内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
企业清查出的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其管理需要,可将应收款项账面余额与坏账准备合计数作为应收款项净值,在企业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
因此,企业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计入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