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结转租赁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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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确定租赁资产的初始成本时,可能因发生的某些成本难以直接归属于某一会计期间而需要在各会计期间系统合理地进行分摊。因此,企业应当将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作为租赁负债的组成部分,通常计入租赁资产的初始成本。

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租赁即不会发生的相关成本,该增量成本主要形成于谈判过程及签订租赁协议过程,包括佣金、手续费以及律师费等中介机构费用,也包括由于商谈、磋商、签署租赁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餐费等。

如果企业发生的成本是由双方承担的,比如一方承担80%,另一方承担20%,企业只需要将其支付的80%确认为一项资产(比如说合同成本,因为合同成本的确认不需要同时满足收入准则的五项条件,比租赁负债的确认要更为容易),在租赁期(而不是服务期)进行系统分摊,分摊时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即可。比如为签订一份10年期的租赁办公楼合同,你方承担80%的佣金100万元,那么在起租日的时候,记“合同成本”80万元,“应付佣金”100万元,后续10年内每年将80万元分摊计入当期损益,分录为“管理费用”8万元,“合同成本”8万元。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合同的佣金都是由双方各自付50%,所以,企业支付的佣金可直接确认为租赁负债的一部分,在租赁期内进行系统分摊。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费用可能不完全符合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条件的服务费,所以将其计入租赁负债的金额而不是根据收入准则确认为一项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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