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牌概念股票有哪些?
举牌即通过证券经营机构,认购或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条规定: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和限度内,国有的财产依法可以投资于国有股权; 第七十二、七十三条对举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以资产进行投资所取得的股权,其交易遵循本章规定; 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股权的转让条件是: (1)法人投资者及其关联人持有或者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比例低于25%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获得相关股东权益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①原持有公司25%以上的股东权益的法人投资者及其控制的自然人在该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②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3年内不得转让其出资;③在取得股东权益后6个月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讨论拟定的收购方案(包括收购的时间、价格等内容); (2)除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法人投资者及其关联人持有或者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比例超过25%时,应当自获得相关股东权益之日起6个月内,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公告,公告中载明以下内容: A.法人投资者及其关联人的基本信息; B.成为公司股东后的具体筹划安排; C.是否谋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其他利益。如果寻求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应同时披露法人投资者的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情况以及相应的持股数量及比例等详细信息: D.如采取要约方式进行收购,应披露要约收购价格,并说明要约期限、收购完成时间表等相关信息。 E.拟采取的控股股东行为规范措施;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G.发行人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资产对外投资所取得的股权,在投资期满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转让: 一项资产对外投资的期限届满或出现约定情形时,自然人投资者及其关联人需要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可以向对该项投资负连带责任的机构提出转让请求,在该机构收到该请求的三十日内予以答复,同意受让其股东权益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向交易所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并向股东公告。 三个月期满未答复或未表示答复的视为拒绝接受。 二、非交易方式下的自由转移(转让):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投资者可以通过非交易方式将其持有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向第三方转移: a.法人投资者发生合并、分立,使境外发起人作为法人的部分或被合并、或被分立的部分被注销法人资格,导致其持有的境内上市外资股持有人发生变化的,由新的法人投资者承继原法人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将上述境内上市外资股向其指定的第三人进行转让; b.因继承等原因而发生的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转移; c.因司法裁决、强制执行等原因而发生的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转移; d.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发生的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转移;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投资者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与转让标的股票的发行人存在产权、债务纠纷或法律纠纷的,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发行人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