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企业犯罪么?
“国有控股”不是“国有的”,也不是“国家控股的”——这三个概念有差别(虽然看着像)! “国有的”是“全民所有”,即财产属于全部人民所有——这时企业无论是不是国有企业或者股份制企业,都不影响其公民身份(公民是自然人的泛称,不特指“中国人”);而“国家控股的”——这个表述其实是有问题的,因为所谓“股东会”“董事会”(当然还有“总经理”)等决策机制并没有变,还是那个“公司法人”(《公司法》第三条)说了算!这里“国家”其实只是作为股东之一而已(其他股东是谁?你懂得……);最后,如果这家“国有控股企业”犯了罪,追究起来,也是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这里没有谁是替罪羊的问题!)。
所以,结论就是: 1、国有控股企业犯罪,应当追偿直接责任人员。
2、国有独资企业(也就是国有的,且是企业法人代表)犯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国家控股的企业犯单位犯罪的,除依法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追究相关职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