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处置由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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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08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已经较详细地规定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交易方式、信息披露等基础性制度。 作为配套法规,财政部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29号,以下简称《产权转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价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4号)。这些规章基本建立了规范的企业资产与产权管理制度。

但是,这些规章制度主要涉及的是国有资产监管的程序性事项,对于重大资产处置中的具体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施《证券法》规定的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义务外,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意见或出台相应的解释性文件,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说明。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租赁、抵押担保等重大资产的处置 根据《产权转办法》第2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进行产权转让:“(一)出售标的企业的全部产权;(二)两个以上国有产权持有人共同拥有同一标的企业的全部产权”;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产权转让:“(一)所涉财产不能清偿企业债务且涉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要粮食、关键原材料、特殊食品流通领域的;(三)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形。”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企业所有的产权,包括以股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都可以成为债务清偿的责任财产。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资产处置的行为并符合披露义务的主体资格要求。 但鉴于目前实践中此类交易较为常见且类型多样,为保持制度上的稳定性和政策上的连贯性,建议立法机关或主管部门不宜对此类交易作出强制性禁止规定。

同时,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有序,防止交易各方出于规避监管目的而随意捏造事实,虚构用途,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监管,损害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有关主管机关应制定相应办法加强对上述行为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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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上市公司,《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中,只对“清算”环节做了限制条件描述(1);而对于其他环节的财务处理无要求。 只要不涉及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等法律关系的变更,就不属于“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如果仅仅是为了减少现金流出或者增加现金流进的话,在经营期间进行固定资产的置换,是可以进行的——但要注意不要因此而引起相关税务或社保风险即可。 对于涉及债款、员工薪酬的企业来说(尤其是破产时),则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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