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集中持股的企业?
谢邀! 对于这个问题我很有感触,因为最近刚好在研究美国某互联网企业的股权结构问题(该互联网企业在美国上市)。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向其股东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报告和披露信息”,以及第51条关于“董事会议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的规定,可以推知,我国法律赋予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向特定主体(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集中投票权的权利。
由此引出第一个问题,为什么是“必要”而不是“随意”或者“强制”呢?我的理解是,虽然从理论上看,公司的控制权应该归属于股东们所共有的、不可分割的权力,但是,由于股东的决策行为(例如对于董事会决议是否投赞成票)具有重要影响,为了减少决策成本和提高效率,相关法律才赋予控股股东一定程度的集中决定权。这里需要明确一点,这种集权是法定的而且是有一定限制的。超出法定范围和限制进行集中的行为属于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可能会因此损害其他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衡量集权的程度?我认为,这个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前文提到的对董事会决议的影响力;二是公司面临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不确定性越高、越复杂,则需要集权的程度也就越高。
第三个问题是,为什么互联网企业的股权结构更加适合于集权?因为互联网企业普遍市值高、融资渠道多、经营模式新颖而且国际化发展迅速,所以在面对不确定性和复杂度较高的问题时,有必要给予管理层更高的集权程度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