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贷联动企业怎么做?
首先,明确一点概念,“投贷联动”并不是一个金融创新产品,而是一种金融合作模式。具体而言,就是银行和创投机构通过业务协作和业务整合,以投资的方式对客户进行深度服务,实现共赢。 国外也有类似做法。比如美国商业银行会主动寻求与创业投资公司合作,根据其对投资项目未来的预测,向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贷款;同时根据企业对客户的评估,向优质客户提供融资支持,从而在提高经营效率的同时,扩大银行的资产规模。这种模式在国外已经十分成熟。
国内部分金融机构也已经认识到这一模式的价值和意义,开始积极探索和实践。以民生银行为例,其旗下的民生科金公司就与多家知名创投机构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发起设立多只基金,并通过“基金+投行”的模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一站式的金融服务。 当然,对于银行来说,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需要破解不少难题。一方面,如何筛选优质项目并进行准确估值是摆在银行面前的难题之一;另一方面,如何确保信息透明化、降低道德风险也是银行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不过,我们注意到,随着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金融机构自我规范的强化,这些问题都能够逐步得到化解。我们认为,未来银行通过投贷联动方式,能够更有效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需求,推动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投贷联动是商业银行通过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进行市场化股权投资,并通过银行体系开展债权融资,进行债权和股权投资结合的一种模式。投贷联动机制主要通过三种实现方式进行运行。
一是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商业银行通过全资设立、控股设立或者参股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作为风险投资主体。具体而言,金融科技子公司投资于创业初期、尚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优质科技企业,商业银行在具备投资能力的基础上,对培育成熟的企业开展信贷业务。这有利于发挥商业银行资本雄厚、风险管控能力强、信息资源丰富等方面优势,同时可以解决商业银行风险和收益错配难盈利的问题。
二是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商业银行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由该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直接投资,并推动母行资金向所投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该方式的法律基础是,2016年银监会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根据意见“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展和风险管控能力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已满足各项审慎监管要求”,银行可申请在集团内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
三是集团内其他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具有综合化经营特征的大型商业银行集团,由集团下设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下属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母行提供贷款支持,这属于集团内不同子公司之间的投贷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