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董事长行贿要紧吗?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看下当时李兆会是怎么处理那个替罪羊的。 先看一下新闻原文(摘抄自新华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兆会的身份为临汾市尧都区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同时判决显示,李兆会的辩护人提出“李兆会作为国家干部,在组织调查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为什么不做认定?理由是李兆会在侦查阶段供述反复且与查明事实不符。 李兆会在首次供述时否认自己向原临汾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郭尚勤行贿,称2015年3月18日自己因其他案件被刑事拘留,此前从未见过郭尚勤,也未给其送过钱。 而在第二次供述中,李兆会又改口供称其于2014年春节前将6万元现金送给郭尚勤,并让其转交给时任临汾市副市长王俊彪。李兆会称,6万元是自家房产在银行抵押贷款所得。 第三次供述时,李兆会再次改口供称自己并非单独向郭尚勤一人行贿,还分别送给过刘俊英(时任临汾市公安局纪委书记)和王俊彪共计79.5万元;并且这79.5万元都是自家房产在银行抵押贷款所得。
一审庭审过程中,李兆会仍否认自己贪污79.5万元的犯罪事实,辩称自己只是挪用公款。对于为何多次供述不一的问题,李兆会解释因为他不知道所送的财物的具体数额,所以多次供述时有差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兆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临汾市尧都区粮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本单位资金79.5万元予以挪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李兆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李兆会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这个案子是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并罚,但是并没有区分主从犯问题,原因也是李兆会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不一致,不能区分究竟是挪用还是行贿为主,故两者并罚。 但这里有个问题,李兆会是受他人委托办理贷款事宜,并且代为还款,本身不存在贪污或者受贿的事实,这点和李德新案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