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企业处置能结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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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个是有规定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特殊行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进行了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适时予以注销税务登记;对账簿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税务机关应该对其进行核定征收,不得长期不予核定税款而长期“沉睡”。 二、对经批准实行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个月。

三、对经核准办理临时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以及相应税费进行核定并征税,不能以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和逾期申报或补税为由,给予行政处罚;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通过捐赠途径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和社会保险费。四、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客户实施延期还款安排,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确无能力偿还债务的企业和个人,经法定程序认定后,可免予追缴欠款,不再执行加罚息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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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3】7号)规定,破产国有企业按法定程序宣告破产,破产企业按规定预留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破产清算期间及破产终结后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基本生活费从破产企业财产中按第一顺序拨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统筹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待遇支付业务,职工及退休人员可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特困企业处置能结算。被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如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经贸部门提出一次性缴纳退休养老统筹和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申请,经劳动保障、经贸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结清退休养老统筹和基本医疗保险金,其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养老金和基本生活费从特困企业财产中留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管理和组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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