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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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基金会属于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具有民间性和公益性的基本特征。

1.基金会的公益性 从基金会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无论是法人型基金会还是发起人型基金会,它们设立的宗旨就是“为了社会的公益目的”。这就是说,无论是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福利,还是要解决公众面临的困境,基金会所从事的活动都必须具有公益性。 当然,我们所说基金的公益性是指基金应该用于公益事业而不是指具体的项目。也就是说,只要是为了公益事业,无论是个人的事情还是集体的事情,都是基金的用途范围。

2.基金会的民间性 所谓基金会的民间性是指基金会的创立和运作不依赖于政府,而是在民主原则下由公民自主创办和管理的。

首先,基金会的成立必须通过民选的程序决定。即使是以政府名义设立的基金会,也应该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民选。

其次,基金会的运作要遵循民间规则。一是要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但政府只是“指导”而非“主宰”;二是要有明确的章程规定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事安排和工作制度等;三是建立民主决策机制,重大问题应由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决定。四是资金使用情况要经常向社会公布,接受利益相关者的质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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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的非营利性,是相对于营利性而言的,是指基金会的一切活动都是在服务社会与公众,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的基础上,不以营利为目的展开的。非营利性是基金会的重要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举办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在成员(理事)中分配任何形式的收益,也不以成员(理事)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第二,从事公益事业,收益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活动,不得在捐助人和理事中分配;

第三,禁止私分、滥用和挪用公益事业基金财产,禁止基金会工作人员和理事从基金会的公益事业基金财产和活动收益中提取利润,谋取私利;

第四,基金会破产、终止或者被撤销,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理事)中分配,原则上应当在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主持下用干同类公益事业。当然,基金会成员(理事)和工作人员因此而支出的费用,或者获得的报酬,不在此限。

基金会的公益性主要体现在其符合公共利益原则,不违反社会公共政策,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为社会公众利益实现其公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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