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对基金公司监管?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条规定, 基金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实施许可、注册备案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违背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的基金从业资格持有人,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撤销其基金从业资格并公告;情节严重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以决定禁止其实施相应的证券期货业务或者采取相应的措施。 根据以上规定知道,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基金的监管机构和登记备案机构。
第二十二条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和基金资产的净值,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基金资产进行核查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第二十七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权要求公开募集基金单位或者个人购买者提供有关文件与资料,进行复核、检查,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审计或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述机构可以提供相关资料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一)有证据证明基金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二)有证据表明被审计的财务信息有重大差错;(三)需要进行核查或者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独立运作,分别履行基金管理、基金保管职责,对所管理、托管的资金资产严格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限制直至禁止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一)挪用基金财产;
(二)侵占基金财产;
(三)以隐瞒、欺诈或者伪造手段,骗取登记备案;
(四)擅自改变基金合同条款;
(五)披露的信息不实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六)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七)未履行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