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哪些信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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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是亚洲首个也是唯一一个开设“信托公司”牌照的地方,开放程度和自由度比美国还高;监管上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框架(比英美监管都要松),所以可以理解为香港的“信托公司”就是大陆的“信托公司”,只是监管要求上比境内宽松一些而已。

2. 根据《香港房地产信托行业守则》,任何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信托机构都必须向房管局进行登记,并受其监管。 根据房管局的分类,一般将房地产信托分为两种类型——住宅信托和投资信托。

3. 目前国内投资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投资于国外的信托基金。一种是通过QDII模式直接投资国外市场;另一种是在内地托管人指导下,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实现间接投资目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对境外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都有明确限制,所以并不是所有类型的海外基金都可以的投资标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居民个人可直接投资的海峡两岸和大中华地区的基金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而海外债券基金、房地产基金以及新兴市场的基金则需要通过QDI模式投资或在国内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作为管理人代为运作管理,以实现间接投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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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遗嘱形式成立的信托基金

这种形式的信托基金是以遗嘱形式设立,通常也称为"遗嘱信托",即委托人在生前以立遗嘱的形式,明确在其死亡后,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其意愿管理、运用其财产,并将该财产及其收益转给遗嘱中所指定的受益人的信托关系。如果立遗嘱人既为委托人,又为受益人,即所谓自益信托,一般称为生前信托,也称为可撤销信托或保留撤销权的信托。如果在遗嘱中指定了本人以外的受益人,通常称为不可撤消信托。

2、以合同形式成立的信托基金

这是设立信托基金的经常采用的形式,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以合同的形式约定,由委托人将财产授予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运用和处分财产,并将财产利益转给受益人的信托关系。采用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基金,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且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信托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是口头形式,但通常应当是书面形式。

3、以法律判决形式成立的信托基金

这种形式是指司法机构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要求,以判决的形式设立的信托基金。通常在委托人和受益人发生争议或者对有关信托基金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设立信托基金或者对有关条款作岀解释,设立或变更信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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