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受理时间限制吗?
谢邀~ 首先,要弄清楚一个概念,基金的募集过程其实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成立前的准备阶段(包括制定方案、募集开始和结束日、设立管理团队等),另一部分才是募集资金的过程即认购。因此这个问题的关键其实在于“募集开始”日的设置是否合理并符合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对“募集开始”日期进行明确规定。但根据100号文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募集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应当确定募集开始日。也就是说,虽然法律的文本中没有明确提及,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已经形成了惯例——基金备案必须包含“募集开始日”等信息。
同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公募基金备案,除了提交法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供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报告……在基金备案的过程中,有机构对基金进行了实际审查,确认了基金具备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合格资质后,才会将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最终予以成功备案。而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实际上就包含了对于基金资产的风险评估,也就是对于基金能否成立的一个判断。
综上分析,从理论上讲,基金“募集开始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设立基金公司、聘请投资顾问、设计投资方案、寻找投资项目、起草交易结构等)都应该在监管机构能够掌握的情形之下,如果存在明显的不合规之处很可能会被拒绝备案;而在“募集开始日”之后的所有行为则属于基金成立的合法程序,通常难以被监管部门依法撤销。 但现实中,很多拟设立的基金在“募集开始日”之前就已经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大额资金流入,这部分资金很可能来源于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甚至可能是以投资顾问的名义以委托理财的名义通过收取客户服务费的形式提前入账。
对于此类提前收款的做法,监管部门的态度是不予认可且有可能追究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基金“募集开始日”之前的资金收取的行为是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预收行为,在“募集结束日”之前可以通过归还或转换成股权投资的方式实现入池。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上述做法不被允许,但是若该基金已成立并已开始运作,那么事先约定的投资顾问费等费用收取标准就可以作为计算依据按照会计准则确认为基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