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备案在哪里弄?
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是,对于基金业来说,到底哪些信息应该作为公开披露的信息,而哪些信息不必向社会公开。 对于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下称“私募基金”)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发布通知后成立的私募基金的有关信息应当披露外,其他相关事项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自行确定。也就是说,除了强制披露信息和必要信息披露外,私募基金的募集程序和方式、投资策略和方法、业绩报酬机制等,均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监管原则自主选择确定。 不过,在实践当中,绝大多数的私募基金的募集程序和方式都大致相同,主要取决于监管部门的要求;而投资策略和方法、业绩报酬机制则各有不同,因为涉及到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但是无论如何,上述内容都属于法定信息披露范围。
而对于公募基金而言,根据《公募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总额等信息,提交上市许可审查机构核准备案。同时,《公募基金法》第六十条对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内容作了详细规范。除保密信息以外,公募基金的几乎所有细节运作状态都必须向公众透明披露。
当然,尽管法律法规对于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做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中,一些内容并不适合定期披露或者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才需要披露。对此,基金法授予了基金管理人一定的自主裁决权。比如,对于是否披露投资者名单以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就属于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中的重大事项,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