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备案在哪里弄?
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是,对于基金业来说,到底哪些信息应该作为公开披露的信息,而哪些信息不必向社会公开。 对于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下称“私募基金”)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发布通知后成立的私募基金的有关信息应当披露外,其他相关事项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自行确定。也就是说,除了强制披露信息和必要信息披露外,私募基金的募集程序和方式、投资策略和方法、业绩报酬机制等,均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监管原则自主选择确定。 不过,在实践当中,绝大多数的私募基金的募集程序和方式都大致相同,主要取决于监管部门的要求;而投资策略和方法、业绩报酬机制则各有不同,因为涉及到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但是无论如何,上述内容都属于法定信息披露范围。
而对于公募基金而言,根据《公募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总额等信息,提交上市许可审查机构核准备案。同时,《公募基金法》第六十条对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内容作了详细规范。除保密信息以外,公募基金的几乎所有细节运作状态都必须向公众透明披露。
当然,尽管法律法规对于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做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中,一些内容并不适合定期披露或者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才需要披露。对此,基金法授予了基金管理人一定的自主裁决权。比如,对于是否披露投资者名单以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就属于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中的重大事项,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披露。
贝格优质答主在中国境内募集资金投资境外证券品种(含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媒介),具备相应资产管理资质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及该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基金或者具备相应资产管理资质的中方控股的合伙企业管理的基金,均可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备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栏目中“管理人登记”子栏目进行网上填报。
备案流程:
第一步:管理人注册(首次使用的管理人需要,已使用过的可直接登录);
第二步:管理人登记(非必经步骤,如办理则暂勿进行第三步);
第三步:基金备案;
第四步:管理人信息变更和基金信息变更(日常更新信息使用。)
法律意见书应当表述为:本所律师保证上述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上述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的必备材料,对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按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我国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及其他政府机构未公开审理或调查的案件、事实、法律行为的结果或未公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政策等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相关主体为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应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由两名以上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签署,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应当分明晰、易于辨认。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双核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