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股份最多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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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股东甲乙出资90万,乙担任法人,注册地为A地。 后经营需要,增资到500万,股东丙加入,出资405万。 后来,因为亏损,资不抵债。法人变更为了丁。 那么问,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注:此时甲、乙的认缴资本金均未到位)?能否要求丙对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认为可以。《公司法》三条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载明下列事项:…(五)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六)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甲和乙作为公司的股东,其权利义务由章程约定,同时受到法律的约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必须依法足额缴纳。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你提到的干股问题,实际上就是隐名股东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对于工商登记材料实行的是形式审查原则,实际出资与显名登记不符并不影响公司对于股东的认定,也就是不影响股权的设立。所以,本案中,虽然丙没有实际出资,但经其他股东同意,可以将此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丙,此时乙方即甲方(也就是题主)持有的股份就转化成了干股。如果甲、乙方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性,就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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