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股份可以决定吗?
先引用一下《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会决议有效成立的法条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除本法第六十七条(涉及收入分配的)规定的情况之外,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股东会的会议作出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董事通过;而做出其他类的决议,则只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董事通过即可。当然,如果有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本案中,因为不存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所以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超过三分之二的股权才能通过该项决议。
至于你提出的问题,关键还是看公司的章程是怎么约定的。如果章程中没有特别规定,那么就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是章程里约定只需要简单多数就可以的,那么就不需要全部同意才行。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你的介绍,你们公司的股东应该是两个以上,那么在这里区分“多数”和“少数”时,就涉及到是否包括自己这一方的股份,一般来说,不包括自己的股份是多数,包括自己的股份就是少数。比如,假定你们共有四个股东(包括你自己在内),每个股东持有25%的股票,要使决议成立,只需要两名股东赞成就可以(因为合计达到50%),但若要达到绝对通过,就需要三名股东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