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有我们的吗?
谢邀,这个问题有点意思。。。 先摆结论:作为持牌金融机构的贷后工作人员,我强烈建议客户保留好签订借款合同时的全部资料及所有往来邮件(包括债务人、担保人、第三方)! 可能题主的本意是想知道“放款凭证”或者“放款通知书”之类的东西是不是要自己保管,我的答案是放不放款不重要,重要的是对方是否已经把债权转让给了你,如果转了呢?他有没有把债权转让的事告诉债务人?怎么告诉的?用什么证明的?你得拿出证据证明啊,不然你怎么主张你的权利呢? 所以,既然你都拿到了对应的放款材料(银行放款材料一般有正副本,也有电子档案,你自己留着底稿没有大问题),就顺便把对应的借贷协议也保留着吧,万一到时候债务人耍赖呢?对质起来你说你签过字但是没拿到合同不是自找麻烦么?所以啊,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有备无患。
至于题主说的债权人变更的事情,那更简单了。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问题是,该怎么通知呢?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登报通知、邮寄送达、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都可以达到立法所要求的让债务人知道并知晓债权人已经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效果。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在采用上述方式时,最好能在证据中证明对方确实收到了相应的通知,如何证明呢?例如,在发函的同时,能回函确认收到信息并说明清楚债权转让事宜更好,若不能则考虑通过其他方式如短信、电话等方式确认对方已收悉并且知晓债权人已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