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桥贷款的说法吗?
过桥贷款是有规定的。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30号)中对“过桥贷款”作出如下解释: “过桥贷款”是一种民间金融助贷服务,一般由基金或财团提供。 其作用在于为借款人提供短期、应急的流动资金借款,以缓解其临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同时,通过基金的运作,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并提高融资效率。
在实现方式上,通常是由基金先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然后通过出售资产或其他方式所获得的资金来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贷款通则》中规定,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借贷(放款),不得非法集资或者变相非法集资。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之间的借贷都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国家是明令禁止的。 而对于民间借贷,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其次,要理解什么是过桥贷款,需要了解两个概念:“融资”与“融券”。 二者皆是以金融同业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但区别在于,融资是指金融机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从市场上募集资金,而融券则是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借入证券出,等资金需求满足后再归还证券公司借款本息。
由于我国目前监管体制和机制尚不完善,存在较多灰色地带,因此出现了很多利用“融券”进行非法套利的情形。比如,一些不具备证券出借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以“借券还款”的名义,将其持有的证券出借给他人进行短线炒作赚取佣金收益。这种变相非法集资的行为实际上是对社会资金的违法筹措行为,增加了社会的财务成本和风险,扰乱了正常的投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