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首付款交给谁?
近日,一位来自北京的读者咨询贷款首付交纳问题。按照常规,贷款购房时首付是不能交给卖方的,而应该交给贷款银行,由银行监管。但在实际交易中,首付往往交由卖房方代管。待贷款审批通过后,首付款再划转给卖房方。
这位北京读者提出一个疑问:如果贷款没有批准,贷款合同未生效,首付款是否应当交给卖方?一些市民存在这样一种“惯性”思维,就是即便在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中,对于贷款购买的房屋,购房人也会提前将首付款交给出卖方。如果日后贷款办不下来,购房人是否仍然必须接受以首付定金折抵首付款的结果呢?
对于这个问题,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的范佳伟律师认为,首付款是由购买人支付,该购车人的首付款项应由其妥善保管。在贷款买受房屋的情形下,如果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首付款不能交付的,买受人需要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贷款没有办法批下来,买受人确实应该将该首付款退给出卖人。但是,如果出卖人在收到首付款后没有将款项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还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
范佳伟律师指出,首付是应当由买受人掌握,如果贷款未批准,买受人仍应继续向出卖人支付首付款。如果买受人实际已经支付了首付款,出卖人在没有收到首付款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