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用交印花税吗?
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住房公积金”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交易住房”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公司等其他主体之间的交易住房有关的税款,按税法规定征收。
对银行按照房屋权利人(出卖方)申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公积金贷款不足时,通过查询房屋权利人公积金缴存信息、房屋贷款、还款等信息,为房屋权利人提供贷款支持,向房屋权利人发放的自营贷款,是银行向个人提供的商业性贷款服务。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 定,对银行与房屋权利人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应按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计征印花税,税目税率适用“借款合同”万分之零点五、“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
从实践操作看,银行一般不直接获取房屋权利人与购买方之间成交房屋的交易信息,无法判别是否全部使用公积金或部分公积金、部分商业银行贷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银行按照印花税的规 定,负责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对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凡由银行管理的,由银行负责办理具体的纳税申报事宜。鉴于公积金中心、经办机构,与个人之间交易“住房公积金”,涉及人数众多、笔数多,为简化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申报纳税工作量,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果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