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公司如何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利润分配具体包括四个组成部分: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等。因此,企业在做利润分配账务处理时,应设置"利润分配"账户,并在该账户下设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利润"等明细账户。
集团公司由母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子公司、参股企业、联营企业等)组成,集团会计核算方式取决于集团公司对成员企业的控股方式。集团对母公司属于100%控股,或绝对控股等具有控制权及经营管理权的成员企业,会计核算可以采取汇总报表、合并报表等,对非控股的成员企业或虽控股但没有控制权及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一般则只能采取编制汇总报表的方式。
在汇总报表方式下,集团公司成员企业的会计核算各自独立,成员企业将各自的利润分配净额(年末未分配利润)汇总上缴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将收到的各成员企业上缴的利润汇总后统一进行利润分配并向成员企业及企业成员以外的投资者进行利润分配,而成员企业不再单独进行利润分配。因此,成员企业在上缴公司总部的未分配利润时应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内部往来-公司总部
而集团总部在收到成员企业上缴的利润以及进行利润分配是,则应
借:内部往来-XX成员企业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