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还能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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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贷款还能做,主要是目前的政策对于信托贷款的限制越来越严格,在借入和借出方面都有所限制,出借方资金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而借入方需满足国家政策及法律的规定,且信托贷款的用途不得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

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因为贷款合同中关于信托贷款用途的约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法院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比如,2014年7月25日,招商银行(600036,股吧)向华润信托出具《划款指令》,称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之的补充协议》的约定,拟将专项用于信托贷款受让中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华宇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8.43%股权的本金,以委托贷款形式支付至华能贵诚开立于招商银行指定支行处的账户,用于上海中城向中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收购价款。根据2013年8月5日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该行认为华能贵诚将其持有的天津华宇公司88.43%股权转让给上海中城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身股份的行为,属于《公司法》禁止性规定,因此,该行未划付《划款指令》中要求划付的款项。华润信托认为该行未按其指示履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构成违约。

本案中,法院认为,本案纠纷是基于招商银行未给付委托贷款本金5.6亿元引发。本案《协议书》约定,“招商银行收到华润信托根据《债权转让及资金支付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已付款的通知后,将《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已受让对天津华宇公司的应收债权的对价支付至华能贵诚在招商银行处开立的账户,由华能贵诚将所收款项付至《债权转让及资金支付协议》约定的收款方账户。华能贵诚保证仅将《委托贷款合同》下的贷款用于前述支付,不得挪作他用。”也就是说,《协议书》约定的委托贷款的用途,是要受让华能贵诚所持有的天津华宇公司88.43%股权。而华能贵诚实际上持有天津华宇公司100%的股权,因此该笔贷款实际系用于华能贵诚回购其持有的天津华宇公司股权。天津华宇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华能贵诚作为其100%的控股股东,实际上系回购其自身股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规定,因此,委托贷款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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