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股东甲乙出资90万,乙担任法人,注册地为A地。 后经营需要,增资到500万,股东丙加入,出资405万。 后来,因为亏损,资不抵债。法人变更为了丁。 那么问,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注:此时甲、乙的认缴资本金均未到位)?能否要求丙对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股东甲乙出资90万,乙担任法人,注册地为A地。 后经营需要,增资到500万,股东丙加入,出资405万。 后来,因为亏损,资不抵债。法人变更为了丁。 那么问,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注:此时甲、乙的认缴资本金均未到位)?能否要求丙对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