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索赔后股票还有吗?
首先,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被证券诉讼的案件中,原告一般是买受虚假陈述的证券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其主张的损失范围应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如果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出售了涉案证券,则其不存在所谓的损失,所以不会获得支持。 其次,根据《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均是指做出虚假陈述之日,也就是2015年6月16日。即便法院最终判决利源精制赔偿相应损失,该损失也只包括在2015年6月16日之后发生的差价损失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证券市场是一个动态的市场,每天都有不同的价格,而每个投资者的买入卖出也存在时间差,所以理论上来说,任何一笔交易都有成本(包括机会成本和买卖差价),因此投资者不可能没有损失。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法规规定有限,对于“损失”的界定也相对比较客观,只要没有超过可得的最高限额,法院一般就会予以支持,而不会出现全部支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