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际控股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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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实际上对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人有以下几类: 1、股东会(董事会议)的决议权利; 2、董事会(执行董事)的决定权限;

3、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股东直接持有公司全部股份;

5、通过协议等其他方式控制。 对于上述第1项和第2项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从形式上决策权属于股东会或董事会,但是实际上能够真正作出决策的往往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而董事会则是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及董事共同组成,即使是全体股东参加,由于股东人数众多且股东间利益不一致,必然会出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由控股股东或者实际责任人决定的事项。

对于上述第3项,通常认为是法律法规赋予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职权,是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不能超越这一规定做出决定。但对于章程规定的职权除外,即如果公司在章程中约定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决定权的,则该股东可以行使该项权利。

对于上述第4项,一般是指某股东直接持有其他股东全部股份的情况,此时该股东就享有除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之外的所有事项的最终决定权。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股东只持有公司少量股份,如仅仅持有公司0.01%的股份,则一般情况下并不能对该股东产生重大影响,不应当认为该股东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而对于上述第5项,一般是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 (一)投资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出资未到位,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投资人对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未履行; (三)投资者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四)股东有其他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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