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优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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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注册资本采用认缴登记制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 3、注册资本不用实缴就能办理股权变更,有利于企业家对于公司控制权的把握和运作; 4、降低投资的风险,因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的清偿责任; 5、降低交易费用,由于不需要进行验资程序,因此减少了交易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一人有限公司作为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有着诸多不同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除了股东承担的有限责任之外,还具有如下区别: 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改为授权资本制,最低注册资金1元就可以成立公司。

但是必须一次性实缴到位。

2、财务独立,需要建账管理。

3、每年度的6月30日对股东承担的责任进行风险评估(做汇算清缴)。

4、每年年初向工商局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作为备案材料之一。

5、不能一次性分红,只能逐步注销股份,如果注销完毕,则该公司立即解散。

6、一旦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要以个人全部财产偿还公司债务。但公司法规定,公司亏损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不得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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