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出资要到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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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决策权限应当由合伙人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对于“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包括是否出资、如何出资)的决策权限”,是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的。

2. 如果合伙协议对此未作相关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新合伙人的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的规定,有关“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包括是否出资、何时出资)”的决策权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任何一名合伙人无权单独做出决定。

3. 当发生法律纠纷时,法院需要审查的事实中往往会有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以及合伙关系的存续情况。在涉及人数众多的合伙关系中,如果某个合伙人擅自做决定而其他合伙人未及时提出异议,则该合伙人就负有相应的说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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