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可以向企业投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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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目前大部分银行都有直投部或投资银行部,主要功能就是进行直接投资和PE(私募股权投资) 业务。 直接投资业务,主要是银行以自己的名义(也就是银行自身的资产)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投资,属于银行自营投资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5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所以严格来说这个业务的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但是由于现在监管机构对于银行的合规检查更多的是侧重于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等是否合法合规,不涉及实质审查,而且目前的监管环境也比较宽松,因此该业务实际上得到了普遍开展。

从银行方面来讲,由于本身自有资金的额度相对较小,因此往往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以募集到的资金来进行投资;被投资的企业方面,由于银行自身不具备开展证券交易的能力,因此常常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券商来协助完成。比如最近银监会通报的部分银行违规案例中,涉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行为,就是因为招行在没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接受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购买并代理销售非金融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债券提供居间服务,违反了有关规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除了直接投资以外,银行还可以通过参与基金方式间接投资企业。目前我国对于公募基金实行注册制,只要符合相应资格要求并且经过注册程序后,任何合格投资者都可以向其认购基金份额从而成为基金的股东,享受基金的收益分配。而银行可以作为公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对基金份额的认购直接参与到基金的投资中来。

向韵豪向韵豪优质答主

商业银行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是现代企业制度最为完善的法人实体。对我国来说,其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尚在试点和探索阶段。目前还有不少企业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出资人。鉴于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银行的投资收益与自身的经营活动还未完全分开,为避免银行被企业拖垮,目前《商业银行法(修订稿)》草案只作原则限制,即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不得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同时,该草案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投资于金融机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里讲的“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这里讲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系指提供信用贷款或者提供抵押担保的数额与所提供的抵押物数额的比例关系明显优于其他借款人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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