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挂牌需要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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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首先,从法理上来讲,房屋买卖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即法定登记备案制度),这种行为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而且还需要将合同予以备案,依法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房产抵押则属要物(物权)担保,其成立不以登记为准,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且交付了抵押物,抵押权设立,但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 所以,如果仅以未办理过户就判决转让协议无效,明显有违法理。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制,未经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原产权人有权收回房产。但是,经登记取得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原产权人)清偿债务或提前清偿债务,并有权要求对拍卖、变卖该房产的所得款优先受偿。 如果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有效,显然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鉴于此,法院一般不会在当事人并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主动认定交易协议无效。 综上,一般情况下,除非买卖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或者故意隐瞒抵押事实等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判决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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