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亏损如何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管理者(LP)组成,其中管理者是有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管理者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因投资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首先应当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对于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而,当债权人请求管理人(即 L P)在“其未弥补的损失”范围内与GP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如果管理人也未履行或者未尽到谨慎处理义务,则应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私自退伙、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合伙期间造成亏损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合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相应的财产。对于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是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合伙人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