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企业的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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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依法作出的处分股东权利的民事行为;而公司的成立、名称、住所地等信息是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这些信息的变更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回或可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能简单以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或是变更了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除上述内容外,股东名册中还可载明其他有关事项。可见,工商登记中的相关信息与股东名册的信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是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设立时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不是由某一个股东决定,而是由全体股东共同作出决定,任何一个股东都没有单独否决的权利。

所以,公司设立的登记事项不是某单个股东可以单方撤消或撤销的。 公司注销前的法人变更以及工商登记的变更并不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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