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基金投资限制?
“限”字看上去很严格,其实是基于审慎原则采取的必要措施罢了。 公募基金不同于私募基金,它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客户,任何产品都需要有合理规模限制,否则难以运作。 但这个“必要措施”的尺度很难把握。过严会影响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的自由度,过宽则会降低基金的流动性、增厚管理费用成本。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公募基金都有一定的规模上限,这取决于该产品设立时的市场环境以及成立以来的业绩表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一般规模上限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如50亿元)对于基金本身的影响并不明显;但若遇到行情暴涨或暴跌,可能会引发较大的净值波动甚至需要临时暂停申购,影响投资者的正常使用。保持合理的规模上限,对于保障基金顺利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各种基金销售平台不断涌现,使得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渠道更丰富,交易流程也更便捷。然而,这些平台的出现也带来新的监管难题——如何确保交易过程中的合规性是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除了规模限制外,还可能需要对交易对象、时间等作出规定,以确保基金交易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总之,尽管公募基金具有广泛的投资选择与灵活的交易机制,但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来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是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是基金份额发售前需要向基金投资人重点披露的内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实际上构成了基金管理人作出投资决策的约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操作有实质影响。同时,投资范围是投资人选择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之一,有助于投资人判断基金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特征。
实践中,有的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范围过宽、弹性过大,不利于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行为形成有效约束,也不便于投资人根据投资范围准确判断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作出投资选择。为此,征求意见稿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提出了细化要求。首先,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范围应当明确具体,投资的资产应当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投资品种,以单个品种为单位详细列示,不得使用“其他资产”等模糊表述。其次,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主要资产类别比例的上下限,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存在较大区间。限定基金投资单一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比例的,比例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从境外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经验看,基金公司通常在主要投资策略之外,保留一个较小比例的“救生艇”条款,即基金的合同中约定,基金投资于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一致的其他类属资产,需要经基金托管人认可,且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考虑到境外市场的普遍经验以及我国基金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给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操作提供适当灵活性,征求意见稿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救生艇”条款予以了原则规定,即基金合同中可以约定“救生艇”条款,明确除经约定的投资品种以外,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一致的品种,且经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