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算不算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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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的概念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破产法》中均有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 下列主体或者情形属于企业的关联方: (一)本企业的母公司;

(二)本企业或其母公司的任一成员企业为第三者的企业;

(三)本企业与任一组织者或任何一个有权支配企业财产的债务人有关联。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股东不属于企业的关联方。但是,如果股东作为实际控制人存在的情况下,股东应当被认定为企业的关联方。同时,还需要注意一个特殊情况,即当出现破产事由时,股东可以成为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关联方。

1.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明确,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实际影响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实际控制人是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生产经营、财务决策、人事安排的关键人物。

2.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破产。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到期债务的时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会被视为具有破产原因,法院会支持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能会成为企业的关联方而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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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各方之间是具有关联方关系的。具体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第三条及附录的相关规定。

对于不拥有共同控制权,也不存在重大影响的,不存在关联关系。通常情况下,“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比如,持有公司的20%股份和持有公司5%股份的两个股东,如果他们之间达成了协议,约定在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时他们均按照事先约定的事项进行投票,那么这两个股东即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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