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已受理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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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刘先生通过某著名汽车网站拨打了某品牌汽车的400电话。客服人员表示,刘先生如果现在支付4万多元定金,就可以以全优惠价格购车。不过,刘先生要先支付700元订金,4S店才会递送购车发票和合同。接下来,刘先生还需要支付4.6万元首付以及购买8000元“金融服务费”、2000元“担保费”。不过,这4.6万元首付完全可以从以后的月供中抵消。也就是说,刘先生实际上只需要再支付3.9万元就可以把车开回家了。

但让刘先生感到别扭的是,4S店并没有主动表明这些费用属于额外支出,而是声称这是“行业规则”。与4S店交涉的过程中,客服人员甚至回答刘先生的疑问说:“这个我们要问老板。”其间,刘先生与客服交涉近两个小时,最终换来的只是一张订金收据。

律师点评

上述“汽车400电话”的运作模式,不仅欺骗了消费者,同时也助长了汽车经销商更过分的行为。虽然,根据合同无因性原理,只要合同成立便产生法律效力,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的其他因素影响。但合同履行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考虑到消费者不具备同经销商讨价还价的优势地位,因而必须加重销售者的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案而言,《零售租车服务协议》属于格式合同。汽车经销商在拟定合同时,理应为消费者告知相关费用,但经销商并没有告知消费者“金融服务费”、“担保费”的取费依据及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费用应认定属于“格式条款”。

既然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所以,汽车经销商应在签订合同时,就“金融服务费”、“担保费”的收取向消费者作出详细说明,同时,消费者也有权拒绝接受上述服务费。

当然,本案涉及的金融服务费其实是另一种形式的“利息”。汽车经销商以手续费的形式提前提取了利息,而这种行为却得到了银行的支持,因为相关贷款业务其实是银行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合作业务。根据《贷款通用条款》第1.6条约定“如贷款人根据借款人要求,为借款人购车提供金融服务,则该服务属于汽车金融服务。”银行除了与汽车经销商之间的合作协议之外,与消费者并不存在汽车金融服务。

所以,由于金融服务机构提前收取了银行应收取的贷款利息,消费者应当向汽车经销商主张返还“金融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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