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资格由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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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8号文”)的规定,我国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3、主要股东具有较好的财务实力和商业信誉,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有必须的资产和经费,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5、在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人员必须符合一定的任职资格。 根据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控股股东、核心业务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 同时,根据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及其高管人员、主要股东等,最近三年内未经有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判决;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 公司章程已经生效,且为投资者所知悉;

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不存在大额负债并且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主要股东能够提供满足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资产,并对该资金或者资产依法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对拟设立的基金托管机构的名称进行核准。 对拟设立的基金托管机构申请的名称事先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登记注册的要求。

第四,办理基金托管机构的设立手续。 主要包括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设立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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