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资格由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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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8号文”)的规定,我国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3、主要股东具有较好的财务实力和商业信誉,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有必须的资产和经费,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5、在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人员必须符合一定的任职资格。 根据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控股股东、核心业务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 同时,根据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及其高管人员、主要股东等,最近三年内未经有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判决;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 公司章程已经生效,且为投资者所知悉;

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不存在大额负债并且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主要股东能够提供满足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资产,并对该资金或者资产依法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对拟设立的基金托管机构的名称进行核准。 对拟设立的基金托管机构申请的名称事先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登记注册的要求。

第四,办理基金托管机构的设立手续。 主要包括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设立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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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资格由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共同审核批准。

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在2005年3月25日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行条件》中有详细的规定,主要的托管行的条件有: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能够确保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提供高效、安全、优质的服务;具备符合适当的托管业务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相关技术系统等条件。通过这种审核批准制,将所有基金托管业务限定在政府特别许可的机构中进行,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金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管理和处分基金的资产。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以基金资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共同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除外。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包括: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对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费用和收益的分配等事项进行复核;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地方监管办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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