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诈骗在哪报警?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采取假冒身份,利用委托代理关系订立合同或者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四)恶意拖欠货款或者逾期不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以其他手段侵犯财产权利,情节严重,如毁约、赖账等,符合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惩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3、建议及时搜集保存证据,尽快去公安局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