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式基金好吗?
首先,发行式基金的发起方式没有好坏之分,只有适合不适合的说法 所谓“发起方式”,其实就是指这只基金是怎么“诞生”的——是公司制的公募基金还是个人制的私募基金。目前国内的公募基金基本都是公司制,而私募基金则是契约型为主,少量是合伙型企业(国内刚兴起,不多)。
所谓的“发起”其实就意味以一个什么东西作为“原始凭证”来成立基金,这个原始凭证对于公司制基金而言就是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而对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来说,就是投资者持有的合同。从这个角度来讲,不管是公基还是私募,只要是按照这一标准来设立并运作的,都可以说符合规范。
其次,我们再来谈一谈公募与私募基金的区别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公募基金主要指的是公司制的证券投资基金,它的目的是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通过公开募集的方式汇集大量资金,进而通过专业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谋求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相较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则是有其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范围的——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个人投资者购买私募产品的资产规模要求至少达到1000万元,机构投资者需要满足至少500万元的出资额度。
同时,在资金来源上,公募基金的主要客户是广大不特定的公众,而私募基金的客户则是少数的合格的投资者。 最后,我们来说说发起式基金的问题 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由于它必须严格地按照基金法和有关基金监管条例的要求来做,因此一般来说是没有太大问题的。但是对于一些私募产品,尤其是那些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成立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私募理财产品,就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了——这其中最大的问题就在于这些私募理财产品的“信息透明度”较差,而且相关的监管部门也难以对这些资产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发起式基金在2012年诞生时,曾是一个新生名词,被作为推动基金业由“产品销售驱动”向“资产管理驱动”转型的重大举措,基金“发起式基金”曾是解决基金“屡发屡停,屡停屡发”困局的试验田。
目前的基金持有人大多是“基民”。基金持有人是通过购买基金公司募集发行的基金份额实现投资的投资者,也就是基金的投资客户。而持有人又分为“份额持有人”和“发起式投资人”等类别。“基民”即为份额持有人即普通基金投资者。发起式投资人就是基金的发起人。一般为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管、基金经理或者其他投研人员及该基金公司的股东。这些人用固有资金认购基金。这类基金即为“发起式基金”。
设立发起式基金需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发起资金应承诺持有3年以上;其次,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基金净值低于2亿元应自动清盘;第三,使用公司股东、公司固有资金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资金认购基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持有人持有不少于三年。
一般情况下,持有人有权通过持有人大会形式直接干预基金投资,例如改变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改变基金经理等。而作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中应明确基金持有人大会就基金存续期内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更换基金管理人等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发起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而“发起式基金份额”对基金的收益分配则不具表决权。也就是说,发起人作为该基金的特有持有人,投资该份额后3年内不能赎回,他们有权决定更换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相当于决定该基金的投资策略)等重大事项,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此却无权干预。因此在实际的投资过程中,发起人对基金的投资方向与投资目标将进行干预。
通常情况下,基金业绩不佳可以更换基金经理,但有些“发起式基金”的发起人正是基金经理本人。因此,这类基金的基金经理若要“半途卸磨杀驴”则比较困难,必须经过持有人大会表决。
由于发起式基金在3年内不能赎回,因此发起式基金的发起人对市场的判断应比较准确,对所投项目的中长期看好。因此如果发起人是该基金公司的股东、高管以及基金经理时,对普通投资人而言还是可以参与的。但如果是普通的内部员工作为发起人时,其能力和判断力则不足为信。发起式基金的发起人是该基金的受益人,但普通持有人能否与发起人形成同舟共济的利益共同体尚未得到时间检验,对普通投资人而言仍需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