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租赁为什么不是资产?
判定一项资源是否构成企业的资产,其确认标准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且是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这里的“拥有或控制”,不仅包括所有权形式上的拥有或控制,也包括经济实质上的拥有或控制。因此,一项经济资源即使在法律形式上不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但只要企业在经济上能够拥有其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流入,就应将其确认为企业的资产。经济实质优于法律形式是对所有经济事项的确认原则,不仅仅局限于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这种原则处理的事项还包括: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售后回购、代销商品、售后租回等。因此,对租赁来的经济适用房,只要符合了资产的实质性确认条件,比如企业在经济上实际拥有该经济适用房的绝大部分经济收益权,就应该作企业的一项固定资产处理。
为了使企业的财务指标更接近于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为了从经济实质上更好、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资产和经营成果,对一些特殊业务进行特殊处理是现行会计准则的一个重要特点。比如,对企业采用售后租回形式处置固定资产(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租回期限长且租金高于市场价格)的,不确认处置收益;对采用融资租入形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如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基本上肯定租赁期满将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租赁期很短,或者租赁期内租金之和远高于租赁时固定资产的价值),在租赁期间内就确认为企业的固定资产等等,都是其典型体现。对这种用经济租赁方式取得的经济适用房确认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实际就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对特殊经济事项做出的特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