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了解中夏联盟基金?
“中夏”全称“中夏联盟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公司主要业务是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联盟”指的是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中夏”系列基金产品之长期代理销售协议》,共同成立“中夏·华夏理财合作联盟”,通过线下各个营业网点和线上银行平台向客户出售由该中企管理的基金产品。 据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显示,中夏联盟基金最新备案的产品为“中夏-汇富1期债券基金”,于8月3日成立,规模为5.1亿元。这款产品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存款、央行票据、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债券回购等。
不过,这家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并不乐观,存在一定的兑付风险。 经人民法院裁定,北京三中院终结了上海海博鑫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鑫惠”)、中夏联盟基金管理人——中夏联盟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夏基金”)的破产重整程序。
法院在裁定书中指出,尽管管理人继续履行职责,但并未提供出新的事实或证据,且截至本次裁定作出之日,尚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故本案不符合再审启动的条件。
对于该案的定性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仅对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产宣告前的可撤销事由进行审查。经查明,虽然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个别清偿的行为发生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但该清偿行为系基于股东会决议而实施,且在清偿后亦未减少责任财产从而对债权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害;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受托职责。本案中,管理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了部分债权人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