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可以出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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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以及第七十六条中规定 ,以抵押方式获得贷款的,应当向发放贷款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而目前对于基金是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房地产”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金的财产是各种资产的组合,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房地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商品,其属性更接近于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应属“房地产”范畴。如果将基金作为出质财产用于担保,极有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其次,从实践来看,部分法院也认为基金不能用来质押。如在前述案例中,由于质押权所涉债券与基金均非可流通物,又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所以判决驳回原告提出的质押权的诉讼请求。在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时也会发现,因基金作为质物而产生的执行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

虽然现行立法并未禁止基金质押,但司法实践中却鲜有认可的案例,原因就在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房产”“地产”的定义本身存在歧义,而基金又不符合社会日常观念中的“房地产”范畴,因此导致司法判断标准的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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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具有严格的财产权利凭证特征,是一种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期限内获得金钱给付的有价证券,具有财产价值。从其可流通性的角度考察,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禁止基金份额的质押(目前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禁止基金份额的质押),权利人就应当依法享有处分权,包括设定质权。

物权法规定,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可以依法转让,当然也可以用作出质。基金份额质权设立时,出质人不得再转让出质基金份额,受质人也不得转让出质基金份额,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而且转让基金份额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如果出质人、质权人未经登记,或者质押合同未生效、无效、被撤销、终止等,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如果质权人、出质人约定禁止转让的,出质人擅自转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不能以此对抗善意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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