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应该怎么计算?
某家公司的A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权,B股东持有公司30%的股权,C股东持有公司50%的股权。 现在A想将持有的10%的股权转让给D,那么应该怎么做呢? 这里要区分两个问题来讨论:
(一)、A是否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D? 我们来看公司法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股东转让股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3)股东转让股权不受外部因素影响; (4)符合法律有关有限公司资本维持、法定资本制的要求; (5)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如果只是单纯A股东想要转让一部分股权的话是没有问题的,只要其他股东同意且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即可。
但如果A是想全部转让给他的话就存在问题了。 根据上面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而不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所有股权。也就是说A想将自己所有的都转给d是行不通的。 但是为什么A要全部转让他所持有的股票呢? 因为有限公司的资本保持制度和法定资本制度要求股东必须充分注意并维护公司的信用价值和资产价值。如果允许股东随意转让全部股权,则会破坏公司资本的稳定性和整体性,影响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和法定资本制度的构建是为了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利益。
如果交易对方不是公司股东而是股东之外的人,则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风险。因此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股东只有才能对外转让股权。 但是如果出现了法定情形,则无需受让方属于公司股东或第三人,任何符合条件的人都可以成为取得股份的人。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前款规定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D如何能够成功获取该10%的股权? 根据上面的问题分析,显然,如果是A有意出让的话,则可以直接协议方式转让给D。但是如果是A无权处置的,比如说为了规避股东会决议而拟出的条款,则不能发生效力,D由此取得的股权会被认定无效。
所以,如果要保证取得的股权有效,则必须通过其他的方式让A无法行使对该部分的股权。而这个“其他的方式”就是公司法的另一项规定: 当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致使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时,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该公司。 而此时,股东会作出解除合并、分立决议的时候,就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样,因为A已经无法单独决定公司解散,则需要与其他股东进行商议,而这个过程就会被无限延长。如此,A想要独立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就被剥夺了,D就无法再通过协议方式获得上述10%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