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股份裁定怎么写?
一、执行程序中查封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查封手续;同时责令公司及其股东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对于已经设立分公司的,一般无需再通知各分公司,因为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是如果涉及变更登记,则必须通知各分公司。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无论是因债务还是其他责任需要追究分公司的法律责任,都必须先通过诉讼程序确定分公司的财产范围(包括股权),然后才能在强制执行阶段予以处理。
四、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冻结和扣划,但直接拍卖、变卖有瑕疵的股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该解除对股票的冻结,告知申请执行人另案起诉主张权利为宜。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持有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名下股权的冻结符合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载”。从法律上而言,虽然公司章程具有对抗外部当事人的效力,但对于股东出资情况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应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信息,属于客观事实,而不是被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和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材料的对外推定效力,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为公司股东并直接对其投资额实施强制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