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找谁申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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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江苏文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实业”)系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致使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入导致亏损,依据上述规定,应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6年5月2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6]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以下事实:

一、2013年1月28日,原控股股东文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文峰股份股权质押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并办理出质登记。但文峰集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该事项,直至2014年5月22日才予以披露。

二、2013年4月27日,原实际控制人张毓忠、胡少春与深圳广联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胡少春向广联源借款4亿元,张毓忠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双方还对借款期限、利率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当日,广联源通过委托支付的方式将4亿元支付给胡少春。后由于胡少春未能按约偿还本息,2014年7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胡少春的财产,以执行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最终于2017年5月26日结案,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债务实际形成时间为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5月8日期间,金额为3.9亿元,并判令胡少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毓忠对上述付款义务中未清偿部分承担四分之一(也就是9750万元的连带还款责任)的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因文峰实业的实际控制人张毓忠、胡少春已被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也就是9750万的连带清偿责任)的连带赔偿责任,故投资人有权要求文峰实业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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