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明股份为何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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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明确一点,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的,也就是说,徐翔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袁明股票账户内的资产,法院才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当然这种申请肯定是要在诉前或者讼中进行的,否则法院不会自发的主动的介入。

2,其次,从现有的信息来看,本案可能有两个法律关系 第一,之前有传言袁明与徐翔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本案可能是因借款合同引起的纠纷,那么法院冻结被告的相应资产正是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后续可能还要涉及到财产评估、拍卖等程序才能最终结算。 第二,也有可能本诉是因为代持协议引起的争议,毕竟徐翔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身份是比较引人注目的,可能有人想要“借徐翔之名”购买股票,然后再通过诉讼的方式让徐翔返还购买股票的资金并支付利息,当然这样的诉讼是否成立,以我们外行的眼光看来,是存在较大疑义的,但是如果真要打,似乎也不出奇。 如果是第二种情形,则显然更利于袁明,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徐翔作为被告,所承担的只能是违约责任,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撤销董事会的决策,故张茂送作为代持股人,其有权代表李兆会主张权利;况且,按照正常逻辑,如果不是作为债务人(即欠钱的人)的徐翔,反而是作为债权人的张茂送和李兆会需要向徐翔支付股票市值与购买价格之差,是不是更有道理呢? 所以,本案目前只有到法庭审理阶段才能够最终确定,到底是上述哪个法律关系,或者是其他的哪些法律关系。

3,既然前面说了,要看法院裁定书的内容才知道冻结的原因,那为什么又要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这是因为,虽然法院裁定书中载明的理由有可能是双方起诉时所依据的理由,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从而作出对应的裁定,如果发现的证据足以证明另一法律关系的存在并且可能得出另一法律关系成立的结论的,则很有可能变更裁定书,进而启动相应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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