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回流需要撤销么?
感谢邀请 首先,明确一点概念,银行是反对任何形式的垫资行为,也就是你所说的“回流”; 第二,从银行业务角度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都是要约定的,如果超期限归还属于逾期还款,会产生罚息和违约金; 第三,从法律上来讲,法院执行时一般只执行债务人个人财产,银行作为债权人(除抵押物外)无权自行处置债务人的其他资产,当然,如果经法院同意并出具裁定书,银行可以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等价财产(如本案例中的房抵)来冲减债权。所以从这点上讲,楼主所谓的“追回”在法律上是行的通的。 但问题在于,楼主为什么要这样做呢?难道只是因为对方没有按照约定使用款项而引发的争议吗?如果真是这样,那银行真不如干脆直接收回贷款来的简单了!事实上,可能更多的是因为银行认为的借款人恶意拖欠进而引发的风险,毕竟,如果借贷双方确实存在恶意串通,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那么银行完全可以以借款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返还借款及利息(含罚息和复利)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这里,我想提示楼主的是:任何行为都要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并考虑其风险,在对方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贸然采取“追回”措施很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所以,我个人的观点是,在没有得到法院裁定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处置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